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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韩国裁决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www.zjol.com.cn  2003年51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如今企业的涉外纠纷日趋增多,那么在国外的一些仲裁决定,在国内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一韩国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裁定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所作的一个裁决。

    1997年6月,韩国企业株式会社双龙与浙江柏龙纺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受韩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双方当事人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争端或分歧,应根据韩国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和韩国法律在韩国汉城由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后因发生合同货款纠纷,株式会社双龙向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柏龙公司也参加了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株式会社双龙与柏龙公司达成协议,并约定协议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要求大韩商事仲裁院根据协议内容尽快作出仲裁裁决。2001年12月,大韩商事仲裁院根据双方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后来因柏龙公司没有履行该裁决,株式会社双龙就向杭州中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所作裁决。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大韩民国与我国均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株式会社双龙对于在大韩民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有权向我国提出承认裁决的申请。大韩商事仲裁院对株式会社双龙与柏龙公司间合同纠纷的受理及仲裁程序均符合约定,且该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业内人士认为,杭州中院所作的裁定,其实就是对这一韩国裁决在我国国内所具法律效力的一种认可,这不仅有效地保障了韩国企业在华的合法权益,也将对涉外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产生积极的效果。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陈群 记者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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