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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捆绑经营”存款保险 四大商行有争议
www.zjol.com.cn  2003年46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温州市金融界首创存款保险“捆绑经营”,虽然在当地兴起了“储保热”,但也引发了来自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争议,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财政甩包袱,是让大银行出钱来解决小银行的问题。

  据悉,在民间金融活跃的温州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支公司与温州市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日前联合推出了这一储蓄兼保险、利息作保费的服务新项目:每位储户在商业银行存入1年期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将之产生的18元年息(已扣除利息税),转作保费,向储户提供1.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和1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储户存1万元,则保额增至10倍。而且保障从存款的第二天起即可生效,直至存款期满。也就是说,1000元的存款尚未给银行和保险公司带来预期的储蓄和保费收入效益,保险公司也“认账”,允许储户“透支”享受1.6万元的保险保障。一些有心人一算账,发现这办法比获得同等保障而花钱投保要少支出28%-48.6%的保费。香港廖创兴银行常务董事蓝利益对此发表评论说,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稳定存户心理,若有任何问题,小存户可获取赔偿。

  研究中国金融改革已经十年之久的国家宏观经济研究院的林志远研究员也认为,存款保险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基本功能,一是提高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减少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性,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

  针对国有大银行一直认为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是财政甩包袱,是让大银行出钱来解决小银行的问题。不少金融界学者指出,在今后高度竞争的金融市场中,大银行和小银行的生存不仅有竞争,而且还有一个市场互补的关系,大银行把钱批发借给小银行,让小银行去进行地方市场的小规模投资,比自己直接进行或者设立一个鞭长莫及的分支机构进行远距离的投资管理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经营成本肯定都要小得多。因此小银行的发展,有利于大银行在调整改革之后,仍然可以分享地方市场的利益。如果受到外部金融危机冲击,银行业的问题首先会在小银行暴露出来,如果没有小银行的缓冲,外部的冲击会直接落在大银行的身上。从目前来看,大银行感到自己还很安全,原因是所有亏损都可以向财政甩包袱。但是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形势,是国家财政要逐渐退出银行,对大银行和小银行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外国人开办的银行和中国人开办的银行,因此大银行同样会有存款的风险,所以同样需要存款保险。(张锐)

  背景链接: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特点:

  ———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根据G illian G.H.G a rc ia(2000)的调查研究报告:在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38个是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在存款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成要反映利益相关的各方。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在被调查的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美国对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以及所有领取联邦执照的银行和储蓄机构采取强制加入方式,其它机构可自愿加入。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目前共有50个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得到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资助。(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存款保险的范围。可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可以是境内所有存款机构,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机构。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挪威和芬兰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保险存款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但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 illian G.H.G a rc ia(2000)的调查研究报告:在67个正式的存款保险体系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5个国家)、同业存款(53个国家)、政府存款(29个国家)、内部人存款(27个国家)、非法存款(15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它存款(18个国家)。

  ———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由于实行完全保护所要求的基金规模和赔付金额巨大,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土耳其外,其它国家都是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安排,如韩国在2000年、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在2001年取消了完全保护,墨西哥将于2005年取消完全存款保险,日本也将于2005年全面恢复存款保险上限制度。(资料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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