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7年12月23日,缙云县舒洪镇的新屋、外麻车、下园3村为修建公路,与昆坑村协商调换田地及补偿问题。昆坑村委明知村里的土地应由各生产队调整,但既未与生产队协商,又未告知新屋等3村,便以昆坑村委的名义与新屋等3村签订协议,约定由新屋等3村按一亩换一亩三的比例,调划田地给昆坑村,解决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所缺的田亩,同时补偿昆坑村损失20810元及青苗损失费1000元。该协议签订后,新屋等3村按约向镇政府交清上述款,并按土地管理部门所丈量的面积划出田块给昆坑村。
1998年7月2日,修建公路的工人未经清点,便强行将昆坑村村民应志钟土地上的橘苗拔掉。去年8月2日,应志钟因橘苗损失一直得不到补偿而诉至法院。10月22日,缙云县法院依法判处由昆坑村委赔偿应志钟橘苗损失6850.5元,并补偿其4年未能种植橘苗的损失109元。
公益事业不能损害他人财产权益 缙云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杨雄国:公路建设虽是公益事业,但不能因此损害他人财产权益。被告昆坑村委在与第三人新屋等3村协商修建公路时,应将本村土地由生产队调整的情况告知新屋等3村,从而妥善落实田亩的找补,与农户商定青苗损失的补偿。但被告既未予先告知,又擅自作主与新屋等3村签订修路协议,后又未按约对原告等农户的田亩及地上青苗损失予以落实和补偿。被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显属过错,故须负赔偿责任。
公正公平应是全社会共同的追求 丽水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计勇强:个人利益相对国家集体而言,确实是局部的、狭窄的,但对个人自身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利益。个人能为国家、集体牺牲自己的利益是高尚的,但国家、集体若以此为理所当然,且不顾个人利益或损害个人利益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样也是有失公正、公平的。我认为,公正、公平应是全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结合本案来看,修建道路是为集体利益,但征用补偿也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昆坑村委不能以维护集体利益为由而剥夺个人享有的补偿权。
要确保公权不越轨 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丽: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
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我认为,规范民事活动有序,国家要防止滥用私权利的行为,用公权力保证私权利不越轨,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公权力不越轨。本案中,缙云县法院的判决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期主持人谢国仪:传统观念认为,只要是为大家做好事,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人人都应该作出奉献。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去年底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草案,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本案判决开了一个好头。它告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支持兴办公益事业的义务,但在兴办公益事业的同时,也同样应当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即奉“公”亦不能损“私”。(本期案例由缙云县法院王爱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