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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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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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 ●属于劳动年龄段以内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浙江日报》杭州6月3日讯 根据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今天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就保障范围、对象、保障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以及相关工作等提出实施意见。 该制度和《意见》明确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已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属于劳动年龄段以内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该保障制度规定,保障经费来源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用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 据了解,我省建立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又考虑到了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辛忠权 记者 洪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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