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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说高架断头路案八大焦点
www.zjol.com.cn  2003年33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去年吞噬4条人命的“8·15”杭城断头路重大坠车事故引发的两起索赔案,在事发近10个月后的昨天上午,终于暂告一个段落。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除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事“车主”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两被告外,其余被告及遇难者在事故中均有一定的过错。

    判决的结果是,谈俭的父母、岳父母共获赔近23万元,遇难司机家属获赔6万多元。这距共96万元的索赔额相差甚远。

    昨天上午9时开始宣判,两份判决书共宣读了半个多小时,参与旁听的近百人没有一人半途离去。对宣判结果,遇难者家属及代理律师显然都不满意。

    “我儿子、儿媳、孙子都死了,他们为什么还有错?”谈俭的父母老泪纵横,情绪异常激动,边走还边大声指责遇难司机家属的代理律师,说他不应该在庭审时说“谈俭夫妇在事故中有过错”。

    遇难司机的妻子黄女士,则一人坐到长凳上,埋头放声痛哭,久久未息。

    至于上诉与否,双方律师均表示回去与当事人商议后,再行决定。
    
  焦点一钱国强是否酒后驾车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钱国强尸体心血进行了酒精检测,钱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5毫克/毫升。

    而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大于或等于0.2毫克/毫升时认定为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1.0毫克/毫升为醉酒驾车。
 
   钱国强酒后驾车,显而易见。
    
  焦点二事故属于什么性质
    
  事故是因钱国强驾车驶入尚未完工的高架路路面施工区域坠地所致,证据表明应属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坠车事故发生时,施工已停止,谈俭等受害人所受到的危险,来自于路面上存在的未设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的断口,因而不适用黄女士一方提出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焦点三建设单位责任何在
    
  杭州市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06标段工区,是钱国强驾车坠落处),其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杭州市路桥总公司(钱驾车所经04、05、06标段工区的路面沥青摊铺施工者),是相当重要的间接原因,承担25%的赔偿责任;腾达建设集团公司(承包施工04标段工区),是间接原因之一,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上海东辰发展公司(承包钱驾车所经中间路段即05路段),是间接原因之一,承担5%的赔偿责任;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施工路段工程的发包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对腾达、东辰、萧宏和路桥公司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四钱的行为也是直接原因
    
  钱国强没有按规定路线行驶,逆向驾车直至驶入施工区域,且酒后驾车,没有能对路面状况及行车环境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无法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上述违章行为,也是坠车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黄女士作为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因此钱所负的赔偿责任,应由黄女士以钱的遗产来承担。
    
  焦点五谈俭夫妇也有过错
    
  谈俭夫妇的错,在于明知钱是酒后驾车,不但没有劝阻,反而搭乘他所驾的车辆。这一过错,应当减轻钱所负的赔偿责任,需自行承担5%的赔偿责任。
    
  焦点六还有两被告为啥没责任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虽是事故车行驶证上所写的所有人,但该车是钱国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购车款及相关规费,也由钱支付完毕,钱是车子的占有、使用、收益者,康达公司没有控制及运营利益。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坠车事故与车辆质量状况存在关联。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女士没有证据能证明市政公司是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建设单位。
    
  焦点七司机家属获赔不到两千元
    
  法院认为,腾达、东辰、萧宏、路桥和城基公司,均要对钱国强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支付给黄女士母子的死亡补偿金,按2002年度杭州市平均生活费7208元,计赔10年。因死亡补偿金已包含精神损害抚慰,其单独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钱的儿子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钱生前被抚养人,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02年度杭州市困难生活补助费3156元,计赔3年。丧葬费用依照双方认可的15000元计算。上述合计96548元。事故车进行了财产保险,另行主张。减去自行承担及诉讼费部分,获赔6.3万多元,而其要支付给谈俭家属6.1万多元,最后实际获赔不足2000元。
    
  焦点八谈俭家属增加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腾达、东辰、萧宏、路桥和城基公司,及钱国强,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谈俭夫妇的死,分别应支付两人各自双亲的死亡补偿金,按7208元,计赔10年;谈翔死时仅6周岁,应支付四原告死亡补偿金,按7208元,计赔5年。

    死亡补偿金中,虽包含有精神损害抚慰的内容,但考虑到本案事故中同时失去一家三口亲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特别巨大,上述款项不足以弥补,且谈俭3人自身过错轻微,为此法院酌情增加死亡赔偿金3万元。加上双方认可的丧葬费29000元,上述合计239200元。减去自行承担及诉讼费用,实际获赔227240元。

    (以上的有关叙述,均归纳自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及判决部分)

    反思:悲剧不应再发生

    对这一判决,有律师指出,法院认定的其实是一种混合过错,也就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有过错,缺少一方过错,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就坠车事故而言,只要一方没有过错,悲剧就有可能不会发生。

    混合过错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事故发生的根由,往往就出于各过错方对安全的侥幸与麻痹心理。对此,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理应有足够的反省才是。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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