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巨贪王天义宣读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天义原是温州鹿城区委常委、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天义于2000年9月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天义共向14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除此之外还有728万余元人民币及大量外币来源不明。
去年5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天义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悉,省高院近日将依法报请最高院复核。
王天义二审判死刑 其案查处审判经过
王天义,男,又名王来毅(义),1951年11月4日出生,温州市人,案发前系中共鹿城区委常委、区政法委副书记,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4月初(6日、7日、10日)温州市纪委三次找王天义谈话。
2000年4月17日王天义逃离温州。
2000年4月26日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天义立案侦查。
2000年9月16日身藏上海“二奶”家的王天义被检察机关抓获。
2000年9月16日王天义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2000年9月30日王天义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2001年9月25日市检察院反贪局王天义案侦查终结。
2002年3月13日市检察院以王天义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4月23日至25日王天义被押上法庭公开审理。
2002年5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义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6月6日王天义不服一审判决,通过市中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6月17日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温州晚报 吴智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