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3日至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号称“浙江第一贪”的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温州市中院在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因执法严格、程序公正、适用法律准确而获得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荣立集体三等功,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刑一庭副庭长柳志杰因表现出色,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本文是柳志杰审判长的工作手记。
小推车送来案件材料
2002年3月14日下午,院长突然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他说:“王天义的案件已经到了我们中院,现在院里决定由你来主审这个案件并担任审判长。
2002年3月15日,庭里的内勤人员用小推车把有关王天义的案件材料送给我。案卷材料确实很多,这反映出检察机关的前期工作量很大。先是送来数十本主要证据复印件,后来又送来60余本卷宗原件,直把桌子堆得满满的。仅起诉书就长达20多页。
三天庭审牢牢把握主动权
4月23日上午,来自社会各界的300余名旁听者有序进入法庭,庭外还有几十名群众因没有旁听票而聚在庭外不愿离开。
连续三天,我们一直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庭审。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紧紧扣住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则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王天义能说会道,在为自己辩解的同时,不时故意讲出一些带有诡辩甚至噱头味道的语言,以博旁听群众的“响应”。对此,我有充分准备。该让他讲时,我尽量让他讲透,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不该让他讲时,我就果断阻止他的“精彩”发言。三天的庭审中,我们牢牢把握了庭审的主动权。
就在开庭的第二天,有位不知名的群众打电话给我们,态度非常严厉地指责说:“王天义是浙江第一贪,全省人民痛恨他,你们法院为什么对他那么宽容,在法庭上让他讲得那么多,还让他坐下来,给他水喝?你们跟他是不是穿连裆裤的?”我当时就认真地跟他解释了。我说,当前的司法理念与过去不同,虽然我们面对的可能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但是法官不能在作出判决前就认定他是一名罪犯,在法庭上应当以一个平常人对待他,要充分保障他辩护的权利,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诉讼权利。
严格依法确认犯罪事实
4月26日,我们开始对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核实,如案件中部分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的事实是否属于礼尚往来,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确认。
案件事实中有一笔指控: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天义以购画为由,向林某要43万元人民币,林从银行提取钱款加上自己现有的现金,通过他人给了王天义。虽然该事实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但银行储蓄所查不到取款的单据,并且被告人始终否认,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王天义合理的辩解,我们也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采纳,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称邮票属于自己合法来源的财产。我们审查发现被告人有多年集邮的经历,其邮票经填补、充实、加资后,形成现有的26万元价值。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有理,依法认定此项为合法来源的财产。有几笔钱物,介于送礼和受贿之间,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贿的事实。我们经过讨论后认为,还是作为非法所得财产认定比较符合实际,也比较符合司法精神。
判决书念了110分钟
我个人在审理本案中工作难度最大、思考问题最多的是写审理报告和刑事判决书。因为所有的工作经历和工作成绩都体现在两篇法律文书上,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文字要求严谨,不能像写小说一样,随便使用形容词。5月份的20余天时间里,我
经常睡觉还在思考问题,有时甚至梦中还在想着判决书的措词呢。后来,我交出一篇4万多字的案件审理报告和一份2.4万多字的刑事判决书。
案件依法延期审理一个月后,2002年5月27日,我们进行了公开宣判。后来,我从报纸上知道,我念完整个判决书,足足用了1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