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消协发布六大买房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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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3月1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天,省第十届房交会在浙江世贸中心开幕。针对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的热点问题,杭州市消协昨天发出六大房交会特别消费提醒。
据杭州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今年6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屋面积缩水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商品房买卖纠纷涉及内容复杂,如利用虚假广告兜售商品房,卖房者在交付房屋之前恶意将房屋给他人抵押,或恶意违约等。因此市消协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注意售房广告和合同签订的一些细节。 弄清“订金”和“定金”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一定预订金。订立正式合同时,收取的费用可以充抵房款,未订立合同的,开发商应根据约定返还相应的费用。因此开发商出据的“预订款”或订金性质的收据所附的备注条款,应视为特殊形式的约定,消费者在付款前一定要先看清收据上的内容,谨慎签字。另外消费者要特别弄清“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含义,因为双方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售房合同的,双方均无权要求返还,而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要双倍返还。 广告也是合同的一部分 注意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具体明确的承诺,也是合同的一部分。《解释》充分考虑广告对购房人的影响,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房屋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房屋价格的确定等对购房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应视为要约,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如何界定的难题,因此建议消费者要将开发商协商的内容写进合同中。 违约金不宜过高 消费者与房产商签订的合同,对违约金的要求不宜过高。按照规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以违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法院将以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它的意义在于防止违约金过高冲击正常的经济秩序。 注意合同的解除权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经购房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购房者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权力自动消灭。 不要轻信中间商 消费者应尽量与开发商直接订立合同,而不要与商品房的销售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比三方当事人的纠纷更好解决。 选择示范文本签约 消费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协议,《解释》规定如果其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接受了购房款,该协议就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因此建议购房者最后选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纠纷并有助纠纷的解决。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华星 王可 本报记者 汪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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