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的“120”被人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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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4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租借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接父亲出院,不料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父亲死亡,子女不同程度受伤。为此,死者子女将急救中心和肇事货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急救中心赔偿60万元,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前天,宁波市海曙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1年10月,赵某等人为接父亲出院,租借了宁波市急救中心的一辆救护车。当行至海曙三眼桥时,救护车与厉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而赵某的父亲于次日深夜去世。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和货车车主负同等责任。 事后,急救中心承担了5人的医疗费、交通费和部分生活补助费,但经济赔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庭审中,赵某等人认为,急救中心出车要收费,其作为有偿向社会提供营运业务的机构,未确保行驶安全,对父亲的死亦有一定责任。车主厉某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消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赔偿款相差巨大,急救中心认为,国家规定其为公益性机构,因此救护车租借只能看作是公益性行为。同时赵某的父亲已患重病,其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还有待证明。他们表示只能给予适当补偿,厉某则表示只愿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东南商报 胡珊 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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