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招投标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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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8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几年来,我们看到,小到一个单位的办公用品采购,大到一块土地的出让,招投标方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许多行业中。
因为公开、公平、公正,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招投标才这样吸引我们,使我们对它更加关注。上周,我们接到了一起关于招投标的投诉,标书中规定参加投标者需“运行一年以上”,而中标者却是去年12月17日才成立的公司…… 投诉者说 这样的投标是否公正 6月24日,杭州远东五交化有限公司(下简称“远东”)高级工程师冯裕国受公司董事会委派到本报投诉,声称其公司对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下沙新校区迁建工程空调设备招标的中标结果有疑义。
冯裕国说,5月6日前后,“远东”到工程代理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空调设备招标文件”。5月20日上午开标的结果让他大感意外,入围第一名是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公司(下简称“闽江”),“远东”是第二名。后“远东”从省工商局了解到,“闽江”成立于2002年12月17日,距开标时不足半年,与标书《投标方须知》中提到的合格投标方条件之一“承担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安装调试三个(含三个)以上工程、运行一年以上且状况良好”不符。“远东”认为“闽江”是不合格的投标方。
于是,“远东”向建设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标代理(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准单位(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分别递交了复议报告,要求撤消“闽江”入围第一名的资格。在沟通会上,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有关负责人认为,投标资格以前附表上提到的“投标人资格”(即经制造厂家授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为准;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方认为以前附表为主,不用考虑后面提到的条件(即招标方须“承担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安装调试三个以上工程、运行一年以上且状况良好”等)。
上周五,“远东”接到通知,中标者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公司。远东公司认为,“科佳”和校方的说法不对。招标文件中的每一个条件投标人都必须符合,否则这些条件岂不是形同虚设?这样的招投标公平、公正吗? 招标代理说 觉得不合理,你可以划掉 记者采访了该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胡大越。
他说,资格审核时,没有看到闽江公司的营业执照,因为“审核时营业执照不提供,它提供的是授权书”。他说,投标方只要能卖这个产品,是一级经销商就行,至于是刚刚成立还是成立十年是一样的。他也承认标书上的确有“承担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安装调试三个(含三个)以上工程、运行一年以上且状况良好”这一条件,记者问:“这一条(指承担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安装调试三个以上工程、运行一年以上且状况良好)与闽江公司的现实情况不是有矛盾吗?”他却说:“你去问招标办。”记者再问:“闽江公司不是才运行半年吗?”他竟说:“你去问闽江。”后来,他又说:“如果你觉得不合理,你可以划掉。” 建设单位说 主要是选择品牌 就此事,我们采访了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副校长姜进。他说,此事(指开标第一名的公司成立时间才半年)是开标后知道的。资格审查是代理公司在做的。他说:“此次招投标最主要的条件是符合‘制造厂家授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这条是核心,其他条件若与此相矛盾,要以此为主。”当记者追问标书上是否有这一说法时,他却说,手边无标书,记不清了。记者翻看了标书,并没发现有这种说法。他说,招标的最初指导思想主要是选择品牌,要市场认可的品牌。 暖通空调界专家说 安装和调试对空调很重要 省暖通空调界有关专家说,空调主机设备要品牌没错,但不完善。空调主机设备的质量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品牌、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且安装、调试很重要,安装的好坏直接影响空调的使用效果和寿命。这是品牌和技术参数所取代不了的。中央空调要比家用空调系统复杂,特别是变频中央空调,若安装不好还会漏氟利昂、增加噪音等。在多年前,空调工程都要由二级以上资质的安装队进行安装。现在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供应商有安装能力,销售与安装合在一起;另一种是销售与安装分开。但值得注意的是,安装方与销售方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否则出现问题最终吃亏的还是用户。 资料链接 深圳10名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 深圳市建设局日前取消了10名严重失职的评标专家的资格,今后不再录用。 据介绍,今年5月21日,标底价6955万元的深圳桑达雅苑综合楼工程公开招标,有7家公司参与竞投,经专家评审的中标价为4618万元,低于标底价33.6%,被裁定为废标;6月10日,深圳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第二次评标,以次低价4797万元中标,仍低于标底价31%,很不正常;6月27日第三次评标中,发现中标单位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标书从封面到内容竟如出一辙。据调查,参与工程评标的5名经济专家和5名技术专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串标事件没有被及时发现。据《新快报》 律师说 招标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针对三方的说法,记者特地采访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和平。
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
问:招标文件有无法律效力?可视同法律文件吗?每一条都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该《空调设备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三方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主体,且招标文件是通过法定程序制订的,投标方也是依法购得的,因此,这个招标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其中的每一条都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条款不能随意划掉
问:有人说,5个条件中的第二个“承担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安装调试三个(含三个)以上工程、运行一年以上且状况良好”是多列的,可以“划掉”,这种说法对不对? 答:当然不能划掉。从这个招标文件定下来,被卖给投标方时开始,它就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方必须具备规定资格条件
问:该招标文件的前附表中有一项是“投标人资格”,而其第二部分《投标方须知》第二块内容“定义”写明,“‘投标方’系指明具备下列条件的投标单位”并列出5个条件。两块内容同时出现在一份文件中,投标方必须都具备这些条件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就该文件来说,投标人资格包括前附表中的投标人资格(经制造厂家授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和后面的5个具体条件,后者是对前者的定义和具体化。因此,不能用第一块内容取代第二块内容,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成立才半年的公司条件不足
问:5个条件中的第二条“承担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安装调试三个(含三个)以上工程、运行一年以上且状况良好”这个条件如何理解?如果有公司成立才半年,有资格参加投标吗? 答:顿号之前部分的主语是一个企业。“运行一年以上”的主语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顿号之前的“工程”,但如果一家公司成立才半年,它运行的时间显然不到一年,它所做的工程运行时间也到不了一年。它连投标的资格都没有,更别说中标了。 法律专家说 立法要细执法要严 浙江大学副校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
招投标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与之对应的招投标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立法本身还有许多不周全的地方。虽然目前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不良行为是无效的,但大量的不当行为还是游离在外,这是目前招投标法规的真空所在。因此,在立法上还应该尽量细化。执法不严也是造成当前招投标市场不够完善的一大原因。招标单位找后台、专家评标走过场等现象还是存在的。
因而,要使招投标市场更规范化、标准化,除了有法可依,还须有法必依,还需要更强硬的监督机制。另外,当事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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