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十七种野生动物解禁 可依法驯养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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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5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直愁容满面的桐庐县桐庐镇金山村村民王光潮兄弟,如今终于露出了笑容,省林业局的一纸文件,再次改变了他“麾下”400多只果子狸的命运。 据来自省林业局的消息,国家林业局已于近日发布了全国首批54种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我省被批准的有果子狸等17种野生动物。 据悉,我省17种获准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梅花鹿、马鹿、果子狸(花面狸)、野猪、蓝狐、银狐、蓝孔雀、鸵鸟、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鸭、鹧鸪、鸳鸯、鹦鹉(绯胸鹦鹉)、暹罗鳄、鳄龟、巴西龟、虎纹蛙。 省林业局负责人认为,对上述物种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必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并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和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上述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还应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应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列入名录中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各个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到野外,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据了解,其他未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仍然没有解除禁令,而对因科学研究、动物园观赏、医药卫生等特殊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等12个部门下发的《联合通知》精神办理。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章建民 通讯员 赵龙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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