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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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6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8月11日讯 笔者今天在省检察院公诉处见到两份以“甲”命名被告人、印有被告人照片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据悉,这是我省第一例没有被告人真实姓名而用代号和照片来代替的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于今年5月19日下午,一名小偷窜入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某副食品店,用螺丝刀撬开抽屉,窃得现金1万余元。在携款逃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发现此人是聋哑人,身上没有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东西,而且认罪态度极差,不发一言,不写一字,真正是“零口供”。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虽然无法查明他的真实身份,但依据失主以及现场抓获小偷的证人的证言、盗窃作案工具、全部赃款等证据,足以证实他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还委托权威机构对他做了骨龄鉴定,证实他的年龄已经超过20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今年7月11日,一份以“甲”命名被告人并且印有被告人照片的起诉书产生了。7月31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案的判决在我省司法界引起了不同的看法。省高院一位人士称,对于被告人身份不明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不予立案,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认为,这一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为被告人身份问题无限期拖延,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当然,这一做法不能普遍推行。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谢国仪 通讯员 岳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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