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廉洁从警“十不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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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4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省公安厅获悉,厅党委专门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安厅机关廉洁从警若干规定》,对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事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十不准”。
《规定》着重强调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管理服务、职务消费、招标采购、亲属从业、会议培训、社交往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主要是: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的便利与影响,为案件当事人打招呼说情,干扰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从事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商品推销、充当经纪人,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商务活动;不准在执法办案中瞒交迟交或截留挪用涉案当事人的暂扣款、预交金、保证金和赃款赃物,以及向下级公安机关或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拉赞助、接受捐赠,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滥用警车,或将厅机关车辆和公安专段号牌外借,以及向下级公安机关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借用车辆或车辆牌照,报销油料费、维修费等。 为确保“十不准”落到实处,省公安厅将《规定》与厅机关目标考核制度挂钩。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考核扣分、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省公安厅还将《规定》抄送各级公安机关和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省广大公安民警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71-87286110(公安厅指挥中心),0571-87286653(公安厅纪委)。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詹肖冰 记者 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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