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少年跌死电梯案”今日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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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1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余杭17岁少年宋佳俊从电梯间跌落死亡案如今终于有了结果。8月20日下午,余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虞明泉、宋林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2年3月10日,明达电梯公司与金阳光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合同主要载明:由明达电梯公司维修、保养金阳光大酒店四台和月光苑公寓楼两台电梯,期限一年,每一个月维保两次,金阳光公司支付给明达电梯公司维保费用2.5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虞明泉在明知月光苑公寓楼电梯梯速为1.75米/秒,超出该公司维修电梯的梯速范围(明达电梯公司维修电梯额定梯速为小于等于1米/秒),也明知被告人宋林林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过期(1996年6月取得,有效期2年),不能进行电梯维保工作的情况下,仍指派被告人宋林林负责维保合同项下的电梯。
而被告人宋林林明知其无维保资质,仍接受指派,对合同项下电梯进行维保,致使未能发现月光苑公寓楼16层北侧电梯门门锁装置机械锁钩在水平宽度方向啮合约1毫米,啮合不可靠,施加一定外力即可打开的事故隐患。
2002 年6月20日下午15时许,宋佳俊与诸某、严某等6人一起到月光苑公寓楼19层找同学陈某。因未找到陈某,宋佳俊即按北侧电梯按扭欲下楼,见电梯未到,宋佳俊即从消防楼梯逐层往下按电梯按钮。当走到16层按毕北侧电梯按钮后,宋佳俊将右手扶在墙上,左手扶住电梯门的北侧门面,身体前倾地等待电梯到来。此时,电梯门突然打开,宋佳俊当即从电梯井道落至底层并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明泉、宋林林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虞明泉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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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通讯员 徐坚 见习记者 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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