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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认为行政结果告知是大势所趋
www.zjol.com.cn  2003年14月2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本报《行政机关应否告知行政结果》系列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反响,他们在接受采访时各抒己见,认为将行政结果告知相关者是一种必然趋势,除了不断完善行政法规的同时,还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取信于民。

    政府行为应当公开透明

    鄞州区法院办公室法学硕士叶良芳: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政府权的信息基础。陈某状告工商部门案,表面上是因为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但实质上彰显了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深层次话题。在民主法治社会,政府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知悉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政府则负有告知的义务,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宁波大学法学院吴建依副教授: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必须将行政处理结果告知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义务,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公开原则”,包括了处罚过程公开和处罚结果公开两方面内容,行政机关负有将处罚结果公开的义务。那么,处罚结果向谁公开呢?我认为,既要向受处罚的相对人公开,也要向社会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应当制定严格的告知程序

    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陈德良:从法理上讲,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但没有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它没有直接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这既是对举报人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的支持和鼓励,也是对政府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否则会挫伤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积极性。对类似的举报行为,行政机关如何受理、处理、告知,应当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

    告知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环节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告知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被侵权人(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给予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决定,与被处罚人一样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当然必须告知投诉人查处结果。在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投诉要求后,行政机关必须就此作出一个对投诉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整的行政行为,而告知并送达行政决定,是行政决定对投诉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蒋勇通讯员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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