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在本报全文刊登后,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全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通过来电、来信或发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畅谈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派员到甬、嘉、湖等地调研。草案修改稿准备提请本月底起在杭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面对严峻的再就业形势,人民群众究竟关注哪些问题?立法机构怎样充分吸收各方意见?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失业保险面扩宽了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陈何竹在来信中反映:“该条例草案限于城镇企业,使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在农村各类企业就业无法享受失业待遇。现在养老保险在各类企业全覆盖,为什么不可以让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
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人也都提出,草案只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维护其他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后来修订时吸收了这些意见,如草案修改稿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这意味着,调整后的适用范围,基本上覆盖了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据悉,这样广的覆盖面,在全国已经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的22个省市中只有广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公务员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两类人员,不纳入这一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农民工失业补助提高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时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但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仍有争议。
鉴于目前基金承受能力和具体操作的一些困难,如外省农民合同制职工转移支付困难,一种意见是我省应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但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时可发给一次性补助。另外一种意见是,为了保护所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适应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别,应该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按规定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种意见则提出,农民合同制职工在遵循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我省实际,由本人自主选择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
草案修改稿将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原来为1/3)略微调高,即:“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金“看涨”
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各地都反映比较符合实际,为此,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参考广东等兄弟省市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规定,草案修改稿对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略作调整,规定:“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当地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5%。”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大约为400余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就必须有所调整,失业保险金也将“看涨”。
缴了保险金待遇多多
对于在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如何给予一定的补助?原条例草案对此没作规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条例草案时,为了更好地照顾困难失业人员的利益,在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规定,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问题,草案修改稿也作了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金,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50%,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也是失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修改稿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其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同时,“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
缴费不满一年不享受失业保险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失业人员基本保障水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时间,结合我省外来民工较多、短期失业频繁的实际情况,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限作了规定,即:“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