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定细则 私企老板“公”“私”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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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2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私企老板用公司的钱进行个人消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目前,温州市有关部门正加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据温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员介绍,以前,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对私营企业主来说是名正言顺的事。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个人投资者们似乎寻求到了避税途径。老板们享受公司的高级房,高级车,都认为这是职务行为,不存在缴税问题。而现在,对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
温州日报
作者:
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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