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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浙江又迈一步 两部环保法规下月实施
www.zjol.com.cn  2003年00月2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8月27日杭州讯(记者 邬愉波)记者今天上午从省人大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将对“绿色浙江”的建设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去年10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是10年来我国环境立法一个重大的进展。它的核心要求,是“环境问题要从源头抓起”,即不仅在建设项目领域,更要求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现行的“项目环评”拓展到“战略环评”,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将为这项制度的深入推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雄介绍说,浙江是较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省份之一,在优化产业结构,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十五”期间我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而另一部即将实施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今年6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是本届人大审议通过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环境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浙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该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条例还规定,浙江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应当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时限要求。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为了让浙江的百姓呼吸到清新的空气,该条例还从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邬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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