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钱照样可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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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0月2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扎着花头巾,穿着脏兮兮的花棉袄,风尘仆仆地穿梭于公安、法院之间,只为讨个说法。因为没钱,打不起官司,她只能靠一张嘴和一双腿,终于有一天,有关部门被她的执着感动……电影《秋菊打官司》印证了弱者最终还是会得到法律保护的人间真理。
今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法律援助条例》将正式实施,预示着将会有更多的“秋菊”得到法律的“庇护”。8月27日,全国法律援助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法律援助不得收费原则,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这三类主体的法援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定心丸—— 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创建于1994年,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各方面都不太成熟。
1999年9月,杭州有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条例》,但与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一样,规定较为原则,不便于操作。同时因为缺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使得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制约,许多弱者得不到有效帮助。
在新《条例》中,政府充当了异常重要的角色,向弱者提供法律援助成了政府的责任。《条例》规定,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对确有困难地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建立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这无疑给那些无力打官司的人吃了颗定心丸。 六件事—— 打官司的钱由政府出 公民手中有了获取法律援助权利,就该学会如何正确运用。条例规定:公民对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也就是说条例出台后,只要被确定为法律援助对象的,打官司的一切经费都由政府“埋单”。 五种人—— 无条件申请法律援助 记者在省、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从9月1日起,5种人申请法律援助将不受条件限制,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而其他申请援助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以杭州为例,根据杭州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最新标准,一人家庭每月不到300元、两人家庭不到285元、三人以上家庭不到270元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可以分别降低100和50元。
据统计,真正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还是广大农民兄弟。根据杭州市区的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人户每月不到190元、两人户不到180元、三人以上户不到170元的属于经济困难人群,重度残疾及其他残疾人分别降低60和30元。另外,杭州市的困难、低保、特困家庭也可凭救助证申请法律援助,其他人只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也可以提出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 援助范围延伸 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条例》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3类: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与杭州市目前施行的援助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援助范围。首先是把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前到了侦查开始时刻,其次是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法律援助权,最后是加强了庭审中法律援助辩护的力度。除原来法定必须提供的法律援助对象外,在公诉案件中,只要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在庭审时就会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而使审判公正在程序上得到有力保证。 供与求—— 法律援助得到“援助” 免费为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是新《条例》的宗旨,但也许有很多人不相信,法律援助本身也急需“援助”。
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虽然杭州的援助情况相对于全国来说要好得多,但也不容乐观。
据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统计,从1997年援助中心成立到现在,全市共指派、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00多件,接待来信、来访、来电等法律咨询7万余人次,但也不是每个当事人来都能得到援助。
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和人员配备不足。以杭州为例,每年政府拨给中心的经费只有1万元,虽然案子是派给律师事务所的,但经费还是吃紧,连发律师的补贴都不够。目前,中心共有8个工作人员,每天都在为接待当事人忙得团团转。更不要说下面的县区了,个别县市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人员,公证、法援、148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法援工作很难正常运转。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就可以从立法上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普遍获得法律援助,使占全国尚未开展法律援助的区、县能够扫除空白。
律师所—— 拒绝办案要受重罚 提供法律援助最后还得靠律师。我国《律师法》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承办1到3件法律援助案件。就算按每人每年办理3件起算,全国12万律师一年最多也只能办36万件,不及需求量的一半。
更令人担忧得是,据记者在杭城各大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并不是每个律师都能完成“任务”。就算完成的,大多也是一些刚出道的小律师,知名的大律师好像对法律援助案件并没什么“兴趣”。
不少律师说,不是不想办,实在是“亏”得太多,办案投入的成本无法得到支付,是导致律师远离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原因。正如一些律师所说:“我已经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了,难道打车、复印材料的钱还要让我掏腰包吗?”
虽然律师们有情绪,但新《条例》还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来,如何调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是今后的一大“难题”。
问题检索
一个新《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很难避免出现一系列问题,老百姓在熟悉前,多少会有些误解。为此,在《条例》实施前夕,记者就一些读者关心的问题请教了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和一些律师。 律师提供法援真的“免费”吗? 《条例》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最高“刑罚”是停业。但这并不表明律师就不得收取费用。《条例》也规定,律师虽然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条例》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定是律师吗? 《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见,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 新闻链接
A 民工可以跨城市讨工钱 8月20日,全国城市间第一部为维护进城务工人 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协议——《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协议》在石家庄诞生。这是杭州法律援助中心及全国32个城市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自发组织签订的,但对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深远意义。 《协议》明确规定:受援人住所地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所在地不在一个城市的,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与案件受理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同意后代为受理,案件办结后,受援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支付案件办理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必要的办案补贴。 如果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为躲债或逃避法律追究而躲回原籍,该义务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作,帮助异地进城务工人员追讨工资。 B 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周9月启动 作为全国法律援助的先进典型,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在9月20日至26日,采取省、市、区三级联动的形式宣传新条例。特别是针对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巡回法律援助咨询。 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派出精兵强将奔赴各县,采取各县一村,每村一天的形式,进行实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同时,还将利用典型案例、文字和照片等形式,使新条例的内容深入人心,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金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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