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在同一片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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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7月0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核心提示
从9月1号开始,《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从立法上,对确认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对争论多年的民办教育能否营利、投资人回报、合法权益保护等诸多问题有了重大突破。 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总督学顾问柳斌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解决了民办学校的“国民待遇”。民校人如何看待这种“国民待遇”?促进法的出台是否给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的“尚方宝剑”?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视点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大焦点解读 民办文凭与公办同等对待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这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具有同等权利,为此,不符合这个规定的问题都应该得到解决。 这样,从前许多民办学校学生碰到过的假期乘车不能享受半价待遇等情况,都会在法律保障下得到改观。 同时,法律保障社会承认民办学校的毕业证书。《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出资人可获“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民办教育的出资者,它对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办教育将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法律保障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待遇水涨船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都要有教师资格,以后在这些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职称评定、业务培训以及社会上对教师的各种“照顾”。 视点追踪
教育的门槛会因此而高么? 从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到今天专门为民办教育立法,我们经历了5年的等待。对于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都在夹缝中求生存、图发展的民办教育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在我们看来,只有承认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是一个拥有清晰产权的投资者,一个有权追求并且可以处置其合理回报的投资者,才有可能使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方面发挥作用,激发私立教育机构节约成本和提供高回报率的教育服务的积极性。 很多人担心,允许民办教育取得合理回报,会抬高教育门槛,将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教育的公平。在我们看来,这一假设并没有充分的根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数据,中国以只占世界1%的教育经费承担着世界上20%人口的教育。1998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只占GDP的2.55%,甚至远远低于“七五”计划时期的水平。而“十五”规划则要求这一比例在2010年提高到4%,在2005年恢复到“七五”时期3.43%的水平,仅此政府的投入就要增加3000亿元。 在政府投资无法充分满足一个日益庞大的,并且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特征的教育市场的时候,民办教育的充分发展不仅可以提供更多选择的教育产品,而且有利于政府腾出手来,国家财政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基础教育和贫困地区的教育,客观上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怎样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以更有效的方式激发民办教育的投资热情,对今后一个时期民办教育的走向和发展格局影响重大。 配套条例为何“难产”? “《民办教育促进法》显然是中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但立法的完整过程尚未结束。”北京大学有关中国民办教育政策与管理的学者认为:只有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出台后,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环境才能建立起来。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要得到切实贯彻,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有保证其实施的程序性法规。 按计划,与促进法配套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应该同时出台。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条例》肯定要延后露面了。这是为什么?据有关知情者透露,关键在于《条例》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 争议焦点之一:“合理回报” 对民办学校投资者的产权界定和回报问题这一重大敏感问题,《促进法》首次确定了民办教育出资人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这毕竟只是个法律原则,《条例》对合理回报的具体规定成为争论的核心问题。 据了解,《条例》(草案)第48条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可以从学校年度收入中扣除办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获得相应的合理回报。提取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学校董事会自主决定,但合理回报的数额,不得高于出资人实际出资额的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120%。”一些民办学校担心,如照此实行,则无“合理回报”可言。 争议焦点二:“法律地位” 更多的民办学校认为,回报标准并不是最重要的。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生存和发展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国民待遇,公平竞争。 西安外事学院董事长黄藤认为:“我们真正需要促进的地方是怎么回报、税怎么缴,捐助怎么捐,土地怎么给,但这些问题全都回避掉了。甚至包括民办教育的办学空间,为什么不能办研究生教育,不能升本科呢?” 《条例》稍后出台 《条例》的推迟实施,使它的修改完善有了更多的机会。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杨东平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关于公共政策制定和立法的听证会制度,只有实行价格听证会的规定。因此,他们研究院准备再向主管这项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局呼吁,以举行听证会或其他公开化的方式促进《条例》的修订。 视点访谈
供、需、管三方谈 浙江省民办学校协会副会长汤有祥: 平等最珍贵
“民办学校办学终于有法可依,我切身之痛是平等最珍贵。” 浙江省民办学校协会副会长、安吉县上墅私立高级中学校长、浙江宇翔外国语专修学院董事长汤有祥这样对记者说: “对于浙江这样一个民办教育最为发达的省份,其意义更为重大。当年我创办新中国第一所私立高中——安吉县上墅私立高级中学,遭遇过教师能不能留职停薪的非议,遭遇过收费和校产归属问题的非议,遭遇过与公办学校抢生源的非议,当年随便一个通知就能随时取消学校的招生资格,甚至学生的中考资格……” 像他这样扬眉吐气的民校人还有很多。这部法律首次从立法上,对确认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对争论多年的民办教育能否营利、投资人回报、合法权益保护等诸多问题有了重大突破。 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总督学顾问柳斌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解决了民办学校的“国民待遇”。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叶向群: 我省民校占全国1/5 20多年来,浙江民办教育一直保持着健康发展的势头。目前,我省民办教育机构就数量上来说,是全国最多的省份之一,约占全国数量的约五分之一。据年初统计,目前我省有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0854所,全日制在校生51万人,在园儿童70万人;与1998年相比,民办中小学增加了197所,在校生由14万人扩大到39万人,增加了25万人;具有独立颁发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由2所发展到14所,在校生总量增加8万人。 杭州市教育局成教处处长楼永木: 有些民校后劲不足 仅2002年一年,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就有新的发展。各类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在校学生一年增加7万人。这充分说明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潜力是很大的。但我们在年检中也发现有些学校没有长远发展规划,投入少,办学条件差,发展后劲不足。 杭州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绿城育华学校执行校长陈建国: 理直气壮和“婆婆”说理 以前民办学校“婆婆”多,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我们当“媳妇”的最开心就是等到一个自己的法律,可以和“婆婆”说“我们用法来说理”。这个法订得相当细致,极大地扶持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学校毕业生李剑: 我们习惯了被忽略
“我已经习惯了那种异样的目光。”今年夏天,在人才济济的就业市场上,作为民办大学生,他们向那些挑剔的招聘单位亮出的“标签”难免有些尴尬。 仅仅为了获得一种空泛的认同,他们常常要付出比公办大学学生更多的努力和代价。 读了4年大学,满心渴望地奔向职场却屡屡碰壁。李剑为此感到痛苦:“我们是被人遗忘的群体,我们习惯了被忽略。我就不懂,国家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什么在发放文凭和就业上,却表现出明显的歧视?”现在,他决定静下心来猛攻“高自考”(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虽然他知道,这种相当于另一场高考的考试内容,并不见得能给自身带来多少技能或知识上的实质性提高,但他别无选择。“我们没有光环,一切得靠自己。” “希望我们能和公立大学沐浴在同一片阳光下。”一些民办学校的董事长和校长,不少曾担任过公办学校的校长。同样是校长,但遭遇不一样,以前处处受尊重,现在处处看脸色。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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