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余姚甚至宁波,说起邵建岳也许知道的人不多,但只要说是“为儿子是否亲生打了9场官司”的那个人,十有八九的人会说:“哦,是他呀。”
自1988年至今,邵建岳已经历了9次诉讼,这9场官司都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儿子究竟是否是他亲生?
日前,记者在余姚遇见一脸疲惫的邵建岳,他正等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9次诉讼的判决。邵建岳和他的家人都表示,不弄清儿子是否是他亲生,将把官司打到底。
结婚6个多月 妻子生下儿子
1986年,邵建岳27岁。这一年邵建岳经历了大喜大悲,这年的9月22日,他新婚不久的妻子因病去世,邵建岳还来不及体味新婚的快乐,就陷入深深的悲伤中。好心的姨妈见外甥整天闷闷不乐,便为他介绍了一个对象。那女的是邻镇人,名叫赵女(化名),比邵建岳小2岁,在一家电子器件厂工作。两人一见面都比较满意:邵建岳虽然是再婚,但是镇里的一名干部,有稳定的收入;赵女性格活泼,容貌也过得去。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1987年1月14日,邵建岳与赵女正式登记结婚。
这年的7月20日傍晚,邵建岳刚下班回家,发现赵女面色通红,邵建岳以为她中暑发烧,赶紧将她送到邻镇的卫生院。第二天,赵女竟生下一个体重近3公斤的男婴,而且据医生说是足月所生。而此时离他们办理结婚手续仅6个月11天。
儿子是否亲生 夫妻各说各理
新婚妻子结婚6个多月就生下足月婴儿,一时在周围引起议论纷纷,关于赵女婚前生活不检点的议论也不时传到邵建岳的耳中,令邵建岳更加苦闷。再看儿子,一点不像自己,倒像“隔壁的王木匠”,这更让邵建岳相信那些传闻并非空穴来风。
1988年11月,邵建岳正式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女离婚,同时提出,由于儿子非自己所生,因此在离婚后不承担对邵某的抚养费用。
但在法庭上赵女一口咬定,邵建岳肯定是儿子邵某的亲生父亲。因为在结婚前邵建岳就和她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但邵建岳否认在婚前和赵女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赵女说的他们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离邵建岳前妻去世仅仅一个星期,那时他与赵女还没认识呢。
孩子母亲不同意 亲子鉴定没做成
在法庭上邵建岳提出,既然双方在何时同居的问题上说法不一,那就去做亲子鉴定。对邵建岳的这个要求,赵女开始时没有表示反对,但后来赵女忽然改变了主意,她明确表示,不愿带儿子邵某去做亲子鉴定。
1989年4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邵建岳与赵女离婚,邵建岳与邵某之间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能排除,邵某随赵女生活,邵建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6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邵建岳不承认邵某为其亲生,但不能提供其它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法院不能强迫赵女去做亲子鉴定。因此,无法查实邵某究竟是否非邵建岳所生的事实,他与邵某之间非父子关系的诉讼要求也就不能认定。
邵建岳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时,邵建岳仍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但由于赵女的拒绝这一要求仍未被法院采纳。1990年10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邵建岳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能接受法院判决的邵建岳拒绝支付3600元抚养费,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的措施:每个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交给了赵女。
要求增付抚养费 再打亲子鉴定官司
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虽然让邵建岳和其家里人无法接受,但随着时间的消逝,邵建岳心中的创痛也在慢慢淡去。
离婚后,赵女带着儿子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居住。在以后的日子里,邵建岳从未见到过那个法律上仍然是其儿子、名字叫邵某的孩子。
然而,到了2001年,已经淡忘的不快再次被唤醒:这年的4月初,已经14岁的邵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邵建岳每月增加抚养费600元。
邵建岳接到法院寄来的诉状,感到非常愤怒。“如果儿子是我亲生,增加抚养费也情有可原,可现在我连儿子是否是我的都不知道,她怎还好意思来讨抚养费”。邵建岳在向法庭提交的答辨中再次提出:强烈要求法院对邵某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自己与他究竟是否存在父子关系。
从这年4月10日起的两个多月时间内,余姚市人民法院的法官10多次找赵女做工作,要求她带邵某和邵建岳一起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亲子鉴定。
经过多次劝说,赵女和邵某都同意到杭州做亲子鉴定,但到了约定的那天早晨,两人却又变了卦,赵女说:“不清白的人才去做亲子鉴定,清白的人是用不着去做的,我是清白的,所以根本不用去做。”
由于赵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官只能判决:邵建岳每月支付邵某生活费2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
怒而起诉“儿子” 法院推断邵建岳胜诉
2002年5月,邵建岳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儿子”,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与邵某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关于邵某是否为邵建岳所生这一点上,并非是邵建岳不想举证,而是因为赵女故意设置障碍使他无法举证。由于赵女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法提供其它有说服力的证据,法院因此推定邵建岳胜诉。
这一判决着实让邵建岳高兴了一阵,但很快他就发现,他是高兴得太早了。
重审驳回起诉 依然不知儿子是否亲生
令邵建岳做梦都不曾想到的是,在赵女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后,事情有了戏剧性的变化。今年春节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一个裁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邵建岳与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在1988年他与赵女的离婚案、2001年邵某要求增加抚养费案的5次诉讼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根据同一事实不重复审理的规定,邵建岳不能就此事重新起诉,他如对法院当初的判决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并于2月8日作出驳回邵建岳起诉的裁定。
拿着这份裁决书,邵建岳一片迷茫:一件在普通人看来很容易解决的事,怎么会这么复杂这么难。
专家说法
本案应当进行亲子鉴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专家马忆南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黄永认为,根据“证据距离规则”,在某些特殊案子中,可以由距离证据比较近的一方,即在证据获得中具有便利性或主动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一定非要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提出主张的邵建岳在提供关键证据方面不具有便利性和主动权,而需赵女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赵女承担举证责任,即让她做亲子鉴定。假如赵女拒绝,法院可以认定不利于她的事实,即邵某和邵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事实。
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最高法院在1987年的那个批复中,只是认为亲子鉴定应从严把握,并没有说只要女方反对,就绝对不能做。亲子鉴定究竟是否该做,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他本人觉得,要查清这个案子的事实真相只能做亲子鉴定,而且非常必要这样做,因为当事人之一邵先生提出的理由很充分,并非无端乱猜疑。赵女不愿去做亲子鉴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