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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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2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湖州市民王浩然在南浔区练市镇住宅内装有两只电表,分别是居民生活用电和一家店铺的营业性用电。2002年11月,湖州市区供电公司和王浩然签订了两份格式合同,约定电费滞纳违约金每日分别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和千分之二计算。 今年5月31日,王浩然迟了2天去缴费,实际电费分别为151.52元和14.38元,按合同约定,这两只电表的违约金应分别是0.3元和0.06元。可是,供电方各收取了1元违约金,共多收了1.64元。王找到湖州市区供电公司,有关人员说电力部门有文件规定:电费违约金“不足1元按1元收取”。 王浩然认为这是电力部门单方面制定行业规章,尤其在合同上没有约定,应此不具有约束力,这种做法属于侵权行为。经消协调解无效,他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这种侵权具有很大隐蔽性 市民王浩然:我所“计较”的钱数量虽小,但它关系到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据了解,湖州市20多万用电户都与供电公司签订了这类合同,如果他们因各种原因逾期几天缴纳电费,就可能处于跟我一样的境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供电方的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电费违约金“不足1元按1元收取”这一内容,不向社会告知,不向用户告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是凭着垄断强势地位,单方面暗箱操作,侵犯了用电户的合法权益。 行业规章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湖州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根乔:电费违约金“不足1元按1元收取”,仅仅是电力部门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的条款,它既不是法律,又不是法规,而是一个行业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关违约金方面没有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也没有授权电力部门制订这类条款。因此,它不具有合法性。 不能随意创设行政处罚权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朝镖:电力部门所谓的“不足1元以1元收取”的规定,实际上是创设了一种行政处罚权,即课以用户额外的金钱负担,可视为《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所列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情形。严格地说,国务院应当对电力部门的这一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尚没有规定普通公民可以对规章的合法性提起违宪审查,也就是说老百姓对类似含有“霸王条款”的规章还没法请求法院予以审查和撤销。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楼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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