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公安局一副局长受贿15万被判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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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8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记者从乐清市人民法院获悉,原乐清市公安局副局长、乐清市商检局筹备组组长刘友谊,因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5.06万元,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据了解,刘友谊自1998年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现金、股份、礼券、家具等钱物,合计价值
15.06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为,1998年上海大众汽车乐清市特约维修站总经理陈国新等人,为感谢刘友谊在合资经营和促成维修站与乐清市公安局下属的车辆安全检测站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关照,送给其10万元的维修站股份。该股份在2001年7月,刘友谊介绍其外甥到陈国新经营的汽车营销公司购车时,从购车款中抵去。案发后,刘友谊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来源:
《温州日报》
作者:
陈发赐 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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