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公民“告状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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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3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通常由检察机关以公诉形式起诉,但宁波市鄞州区法院9月1日受理的一起自诉强奸案件,突破了自诉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的是一位28岁妇女。据自诉人称,今年6月29日深夜,孙某趁其丈夫不在家之际对其实施强奸。案发后,她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进行传询,调查发现此案有较多疑点。公安机关认为,认定孙某强奸证据不足,两人之间可能是通奸关系。 此后,该妇女自行搜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鄞州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周小鸥说,虽然法律没有将强奸犯罪明确列入刑事自诉范围,但为保障公民行使追诉权,杜绝“告状无门”现象,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只要具备条件,受理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符合法律精神。 【链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将侮辱和诽谤案、轻微伤害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虐待案等列入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董小军 朱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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