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自诉 浙江省受理第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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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9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强奸妇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会被检察机关以公诉形式起诉。前天,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在我省法院中受理了首起自诉强奸案件。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是一名28岁的妇女。据这名自诉人称,今年6月29日深夜,孙某乘其丈夫不在家之机,违背其意志,对其实施了强奸。案发后,她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对孙某进行传讯,后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强奸证据不足,两人之间可能是通奸关系,因此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后,该妇女自行搜集了相关证据,于上月下旬正式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接到自诉状后,经认真研究,决定受理。
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周小鸥说,虽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强奸罪明确列入刑事自诉范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精神,为杜绝公民“告状无门”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保障被害人行使追诉权,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董小军 许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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