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通过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两个亮点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将所有的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第二个亮点即对失业保险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最低标准有所提高,规定失业保险人员每月领取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关于缴费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失业待遇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该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对于不符合条件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相关待遇和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