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用什么具体方式来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当前,一些地方在居委会直接选举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
●只要在社区有固定住所,并且有三年居住权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举打破了以往居委会选举“社区居民”身份界定的户口坚冰。
●扩大社区民主,实行居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9月6日,杭州东坡路社区和候潮门社区举行居委会选举委员会的选举。这是杭州新型社区组建以来,首次启动社区居委会直选。
今年是杭州市居委会全面调整后的第一次“社区换届选举试点年”,也是十六大提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后,人们对城市居民自治的发展进程有所期待的一年。明年,社区直选将在杭州全面铺开。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区居委会选举是扩大基层民主,社区依法自治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它对于推进社区体制创新,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保障居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都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用什么具体方式来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当前,一些地方在居委会直接选举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
近几年的社区居委会选举实际经验来看,候选人的提出、选举形式、选民资格、街聘民选的问题值得人们的关注。
从候选人的提出问题看,目前的城市社区居委选举在如何提名候选人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的采取街道提名的方式,有的采取选民自愿报名的方式,有的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居民代表联名的方式,有的采取没有候选人的而由选民直接投票的“海选”方式,也有的采取多种方式混合进行。至于采取哪种形式,我国现行的《居委会组织法》没有规定。杭州市在制定《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办法(送审稿)》中采用的是,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法(修改稿)》的意见制定的,采用后者的方式,虽然并不违法,但对于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来说,是影响杭州市选举质量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不宜提倡。
从选举形式上看,目前,居委会的产生有三种办法:一是“直接选举”,即凡是在社区居民年满18周岁,居住权三年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进行“一人一票”的选举;二是“户代表”选举,即居住在社区中的每户家庭推选一名成员,代表整个家庭进行投票的选举;三是“居民代表”选举,即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居民代表参加的选举。究竟采取哪种选举形式,是社区选举的成功模式。杭州市今年社区换届选举试点是“一人一票”的直选,到2005年,全市社区居委会直选面要求达到50%,其余的主张“户代表”选举,同时也不排斥“居民代表”选举。
选民资格确认是一项基础工作,《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意见提出对“社区居民”的选民资格进行具有创新意义的界定,“不管是本地居民,外地人口,还是居住在中国社区的境外公民,只要在社区有固定住所,并且有三年居住权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住权”意指有合法居住证明,另外,驻社区单位的代表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杭州制定的《社区居委会选举办法(送审稿)》与之正好相衔接。社区居委会把户籍管理变为一种属地化管理,打破了以往居委会选举户口不在社区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身份界定的坚冰。
为使社区居委会成员与居民有更多共同利益,更便于为居民服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居民办事,做社区居民的知心人、热心人、可信赖人,提倡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还是由居住在本社区居民担任较好。而通过公开招聘的异地社区工作者,一是和社区居民群众见面难、接触少;二是一般按时上下班,工作往往“机关化”。对近年来跨社区招聘的现社区居委会干部,原则上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分别采取有能力、是党员者调任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交流回其居住地社区参加居委会竞选。提倡把“街聘民选”真正做到位。
扩大社区民主,实行居民自治,推动政治文明,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鉴于城市社区直选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新修改的《组织法》还没出台,各地都在积极摸索,依照各地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但最终要对于社区选举工作,提出一个检验标准,就是把群众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社区居委会选举是否成功的惟一标准。
(作者为杭州市民政局社区管理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