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业主是否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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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5月0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工人在上班过程中身体受伤,雇佣工人的老板要不要给予补偿?杭州拱墅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叶某去年4月到被告滕某处担任驾驶员及装卸工,滕某以某汽车公司名义对外营业。今年8月25日上午,他接受指派与装卸工祝某一起从梁山码头拉一车螺纹钢到祥符镇海滨工地,在卸货时车上成捆的螺纹钢滚落下来,叶某躲闪不及被钢筋压住右脚背,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足毁损伤、右腰部软组织挫裂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于是,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业主滕某赔偿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并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的受伤是在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其在卸货时未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被告滕某系雇主,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但考虑到其为受益方,应酌情补偿原告的损失,额度为原告损失的35%,汽车运输公司与本次事故无关,不负责任。 判决作出后,原告叶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卢晶 袁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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