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成了买官司、花钱旅游成了花钱顶牛……”在省工商局昨天召开的对房产、通信等八大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备案审查通报会上,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用诙谐的比喻,戏言四种商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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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霸气太重
案例:购房时明明说小区有花园,可消费者入住后,花园却成小水池,面对消费者的质问,房产商大言不惭地说:“祖国处处有花园,小区离西湖不过10公里路。”
分析:商家利用计划经济的余威或其所处特有的市场强势地位,强行进行经营范围的分配和垄断,占山为王,以邻为壑,消费者只有在商家画的圈子里走。
断尾巴条款溜得快
案例:“旅行社不承担组团不成功的违约责任”;“住宅装修保质一年”。
分析:商家像壁虎一样,一开始就设置了免责的尾巴,一遇情况,断尾抽身,逃避责任。旅行社把组团不成功的尾巴风险断给了消费者。装修装饰保修期国家规定最低为两年,商家就自断了一年的尾巴,而消费者却被蒙在鼓里不知情。
“高低杠”条款权责难对称
案例:“本合同所涉及的公证抵押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归本公司解释”。
分析:合同条款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严重不对等,形成高低杠现象。不少人司空见惯认为买家付费用、卖家解释合同是天经地义的,其实是很不平等的。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双方共担,合同本身的解释权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享有。
“毛玻璃”条款让人看不清 表现:包换、包赔,但不含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分析:约定不透明,故意搞得含混不清、似是而非,如表面上信誓旦旦,骨子里责任不明,无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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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房产商接到合同修改通知书
工商部门在对受理了杭州40余家房产公司的售房格式文本合同备案审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房产公司的售房合同均有一定的问题,但其中有8成以上的房产公司阳奉阴违,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向拒不改正的30余家企业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