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解决困难人员看病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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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9月1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互相补充,包括了杭州近100万城镇参保人员及7000户困难家庭中没有参保的非农困难人员。
在《杭州市城
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实行前,已参保人员应在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自愿原则,每人每年缴纳12元医疗困难互助救济金,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救济待遇。
持有《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或符合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补助金额。5000元以下、5000元至1万元、1万元至1.5万元、1.5万元至2万元、2万元以上,分别按50%、60%、70%、80%、90%的标准给予救济。
持《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承担的符合基本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或持《救助证》的未参保人员,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济,最高不超过2000元。
未持《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2万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2万元至3万元、3万元至5万元、5万元以上三档,分别按50%、60%、70%的标准分段累计给予救助。
来源:
都市快报
作者:
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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