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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消霸气才能增财气
www.zjol.com.cn  2003年10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闻
    
  消协质疑“霸王条款”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揭露消费领域中现存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根据中消协统一部署,继上半年对电信通讯等行业格式合同的调查点评之后,今年10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与本报、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联手,在全省范围内对金融和保险行业开展了一次对格式合同中不平等条款的调查与点评活动。
    调查发现,目前在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申领使用以及保险消费等格式合同中存在较多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现象

  消费者遭遇“霸王餐”
    
    案例一:陈先生于2000年11月购入14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价总计54.8万元,他在某银行开元支行办理8成30年43.8万元的抵押贷款,该行的《购房借款合同》中规定:“乙(借款人)、丙(抵押人)方应按甲方要求为抵押财产投保。”要求他在指定保险公司为该房产办理保险手续,陈先生提出按照《保险法》规定的遵循自愿原则,自己能否不办理保险,但对方表示不办理保险就不能给他办抵押贷款,陈先生无奈只好去保险公司缴了8000余元的保险款。2002年12月,陈先生要将该房产转让,但银行方面告知,陈先生必须在还清余下的借款共计42.7万元之后才能出售。
    案例二:张先生前几天去某银行办理贷记卡时,发现在客户协议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卡任何时候都是银行的财产,银行保留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张先生想,我交了办卡费,而且每年还要交年费,银行凭什么“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收回”?回家后越想越窝火的张先生到省消协投诉。
    案例三:何女士去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养老金保险,她发现合同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何女士认为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要附加利息,而多收投保人保险费时却无息退还的做法显然是不公平的。
    据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介绍,类似的消费投诉在以前接到过不少。合同文本,特别是房产买卖的格式合同投诉,随着这些年房产消费热的兴起,有与日俱增的趋势。对此,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的邹峻律师认为,像陈先生所投诉的银行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要求借款人投保,而且是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不予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这是违背《保险法》的自愿原则的。
    邹峻律师提供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另外关于抵押房产的转让,邹峻律师说,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由此可见,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即本案所指的房子),仅需尽到通知义务即可,而无须征得银行的同意。借款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处理该房屋,包括转让、出租等。邹峻律师补充说,银行《购房借款合同》的规定如果在经抵押人同意并签字后也是有效的,但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超出了《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人的权力范围。因此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他建议在签订该合同时应该删除这一条款。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其他银行的格式合同都有相同规定。在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也有以上相类似的法律问题。
    这次调查和点评活动,我们一共调查了27个样本,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这么几类:一是法律规定应该特别提示的事项经营者没有提示消费者注意;二是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而减少经营者的义务,或是只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三是某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四是某些条款虽然是依据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各种《管理办法》制定的,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邹峻律师还告诉记者,以上的某些格式条款所依据的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各种《管理办法》,而这只能算是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所以类似的不平等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那么,消费者签了含有无效条款的格式合同是不是就不会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呢?记者走访了《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主要起草人、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调研员田梦海。田梦海表示,虽然深究起来无效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但真的碰到这样的情况,往往需要诉诸法律才能解决问题,维权成本过高。他还特别提到,有些不公平条款虽然合法但不合理,比方说有些应该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事项对方没有明确提示,消费者在签约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小心陷阱。
    
  ■调查

  你如何面对不平等
    
    面对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会怎么做呢?
    记者在金融单位办事大厅、街头以及亲友圈中对20个人做了一个小调查,问题是“如果在格式合同中发现不平等条款,你怎么选择”,①、要求协商修改;②、无奈接受;③、拒签。结果,选①的为4人,选②的为15人,选③的为1人。也就是说,有七成以上的受访者选择“无奈接受”。很多人都表示,在签订各种格式合同时,即便认为其中某些条款明显是不平等的,但自己不会试图要求更改,因为这“完全是徒劳”。就职于一家外资企业的宋小姐反问记者:“人家印好了的合同,那么多人都签了,会为你一个人而改变吗?”
    甚至有很多受访者表示,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对对方早就印好的铅字部分根本就不会去细看,因为这“都是铁定的内容”。一位周姓受访者说,像金融保险这些行业的格式条款中专业成分很高,很多东西并不是太好理解。有时候尽管自己一知半解,但看看大家都是这么签的,也就随大流了。
    由此可见,长期以来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受制于种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不仅失去了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甚至开始趋于麻木,导致有些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访谈

  三管齐下整治“霸王条款”
    ——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专访
    
    记者: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应该怎么做?
    叶元春:面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敢于说“不”。大胆提出自己对合同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行业管理部门、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反映或投诉。如果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害,即使格式合同中有单方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内容,消费者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记者:省消协对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叶元春:省消协专门开通了投诉专线(87060315),受理消费者对消费领域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投诉反映;再就是针对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向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经营者坚持不改,省消协将依法定职能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披露。
    记者:您觉得解决这个问题根本的推动力在什么地方?
    叶元春: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立法之外,首先经营者要树立诚信意识,依法经营;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格式合同的行政干预要加强;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及广大消费者要积极地反映、披露、警示。
    记者:今年4月份,省消协曾经对电信企业的“霸王条款”做过调查点评,对方有什么反馈吗?
    叶元春:那次调查点评之后,省消协向两家电信企业提出了修改入网协议书的意见和建议,两家电信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了全面修改,将修改后的入网协议书报省消协,并报省工商局备案。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地予以监督。
    
  ■观点

  “霸王条款”该休矣
    
    金融、保险业本身是一个需要高度诚信的行业,同时也最易发生诚信危机。从法理的角度讲,合同是服务关系建立的载体,同时也是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随着不平等条款不断被质疑,消费纠纷不断增加,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会减弱。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竞争加剧,一旦垄断地位丧失,势必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明智的市场化企业是不应该对自己的消费者有所伤害的。因此,对企业的决策者来说,应该考虑到长远而不能只顾眼前。
    据悉,省消协近期将对这次调查点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向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发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书。消协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对霸王条款的调查与点评活动,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的目的。这无疑会对维护正常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愿能对相关企业有所触动。
    
  ■解释

  “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在日常生活消费领域,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订立的合同,大部分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具有预先拟定、不得协商等特点,其制定者又往往具有独占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时便尽量减少自己应负的责任,而要求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却面面俱到,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对格式合同只能被动接受。正因为如此,一些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之为“霸王条款”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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