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1月3日起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
目前,这一法规草案有些内容、条款尚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引人关注的是,该条例草案的一些新规定,会给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
科技成果转化缘何需要地方立法
我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法律要考虑全国面上整体情况,许多方面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到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尚需有一些突破。为加快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必要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地方法规,将各种政策文件上的规定上升为统一的法律规范。
条例草案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科技成果与市场的关系脱节;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资金不足;三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四是科技服务体系不健全,使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合适的中介和对象;五是科技成果的评估制度不健全,同时,也缺乏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
依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即行政指导、扶持、服务、政策优惠等内容;二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突出解决科技成果拥有者的利益分配机制,着重从“促进”意义上进行制度保障。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承担哪些职责
科技成果转化关系到政府多方面的工作,政府在宏观指导、经费安排、人才支持、信息网络和技术市场建设等方面需要履行职能。为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及其他相关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第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规划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其他有关科技成果信息,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考虑到当前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经费缺乏等情况,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省政府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研发经费可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但要把已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且要激励企业积极参与研究开发,从创新机制上保证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具体措施,按国家及本省有关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定执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获资金支持
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了3个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资助。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还规定支持措施:“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的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哪些权益有保障
科技成果可作为企业投资或注册资本。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个人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作为企业投资或注册资本。科技成果的价值,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由各投资方约定。
每年提取一定比例赢利奖励有关人员。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赢利后5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鼓励参与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通过调动、兼职、离岗、咨询、讲学、科研以及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参与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违反条例草案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具体化,如规定对弄虚作假、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故意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泄露技术秘密牟利等行为,由有关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资格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