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权利将如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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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1月5日讯(记者 胡冠中)在今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分组会议上,各位委员就《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这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民主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和规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使我省的信访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民主权利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并将“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修订草案增加了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内容,并对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工作机构的回避决定等作了规定。该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信访形式增加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为了适应现代化通讯导致信访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在信访形式中增加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并在相应的条款中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信访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对属于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保送或者转送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办理,并将报送、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
规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修订草案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为本机关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二是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公开化,并主动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三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的救济渠道。四是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等内容。
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增加了“信访秩序”一章,对如何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作了规范。一是强调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国家机关和信访人共同的责任。二是将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的义务具体化。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列举了信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增加了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妨碍、阻止其他信访人信访;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等。三是规定对妨碍、扰乱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胡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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