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要有“小动作” 你有意见赶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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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困难人员医疗将给予补助……至本月15日,如果你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这几个方面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发信给杭州市政府法制办或点击“杭州政府法制网”,法制办将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在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参保
过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以单位为主体,这在实践中产生诸多弊端,如很多个体工商户主为了“肥水不外流”,一般不愿意给为其打工者参保。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杭州市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其从业人员不再以单位职工形式参保。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的,就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因此现实中有许多45岁以上的男性和35岁以上的女性由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而无法参保。修改后的《办法》第6条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医保问题。规定2004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且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
修改后的《办法》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后顾之忧。首先,建立起门诊统筹基金的保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了门诊费用的来源。修改后的《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参保单位要将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其次,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不再与个人收入挂钩,而均以社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体现了公平原则。此外,还降低了企业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
对困难人员医疗将给予补助
修改后的《办法》在第52条中专门增加了困难人员互助救济的相关条款,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待作进一步修改后即将出台。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对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进行了调整。
法制办张广祥副主任告诉记者,最大限度地保障退休人员、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是此次《办法》修改的出发点,也是杭州市地方立法注重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赵欣 记者 金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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