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原副县长李越明受贿一审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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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上午10时,绍兴县原副县长李越明受贿案一审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鉴于李“到案后提供了其他受贿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又能积极退赃”,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0万元。
50岁的李越明2002年底才提任为副县长,但上任不久,就因群众举报受到纪委查处。
李受贿主要发生在1994年至2003年春节前,李的个人能力不算很突出,但“有点贪”在群众中早有传闻。而期间李任职的皋埠镇属经济中等发达乡镇,后又担任建筑强县绍兴县建设局局长。他的座上宾大多是当地镇属企业的老总或其他包工头。仅当地一家公司老总陈某,因在企业年终考核、妻子调动工作等问题上得到李的关照,就先后5次送上7.4万元。另一位企业老总顾某也为了在年终企业考核和工程方面得到李的关照,先后4次送上4万元。
李越明的生财之道,大多是在干部工作调动、企业年终考核和工程发包等方面收受好处,为此,李在任上的一大特点就是搞“一言堂”。
今年9月29日,近5个月侦察审讯后,检察院公诉的受贿额是27万余元,最后法院因其中的两万元左右证据不足,故定案的受贿额降为25.79万元。
“李越明受贿数额表面上不大,这只是相比于媒体上揭露的个别巨贪”司法界有关人士指出,“本案的典型性还在于被告人的犯罪领域,基本上触及了当前反腐工作的热区,凡有权力和机会的地方就有李越明的手伸在那里,从这一点上讲,李案就是一部受贿的迷你百科书,值得深思。”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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