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困难群体利益案件要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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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省法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若干实施意见》和《关于在人民法庭工作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意见》,以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为民、利民、便民。 根据这两份《意见》,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对诉讼材料实行一次性审核制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当日办理立案手续;因情况特殊不能当日立案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4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迟不得超过7日。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 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农业、农村、农民和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强行政审判,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庭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在案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特色审判服务,方便群众进行诉讼。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谢国仪实习生邹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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