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起半个月前那段六神无主的日子,刚刚出院的任泉民感慨万千。
任泉民是丽水青田县人。10月中旬,他因病来到杭州一家大医院求诊。经检查,任泉民患有严重的前列腺增生症,必须立即手术。
就在手术前,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血液检查中任泉民有一项指标偏高。医生告诉他,这可能是发炎引起的,也可能是多次插导尿管的原因,甚至还可能是由于癌引起的。
医生给了任泉民两个选择:一是按原计划继续手术,但有可能会引起癌细胞扩散;二是先做穿刺再做手术,但因B超检查看不出任何异常,穿刺检查变得茫无目的,不但可能白做,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腹内出血、感染、休克甚至死亡。
对医学知识一无所知的任泉民陷入了苦苦思索中。次日,任泉民再次找到了医生:“您是专家,您觉得哪种方案好,我听您的!”而医生坚决不肯表态。
任泉民只得四处托人打听。最终,等手术方案敲定,时间已过去一个星期,任泉民筋疲力尽。他气愤地说:“医院把知情权还给我们,让患者有了更多选择,的确是一件好事,可是很多时候病人都是一窍不通的,不能决定手术方案,医生怎么能不管呢?”任泉民的遭遇,其他很多病人也都遇到过。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与此同时,卫生部也出台规定,手术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同意书。与以往相比,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医院和医生却将此曲解为“自我保护”的手法,将治疗方案都交给病人去选择,以免承担责任。一位医生坦率地告诉记者,告诉患者可能引起的病情变化,让病人自己选择治疗方案,一方面是给患者一个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万一出了问题医院也可有个说法。
殊不知这样一来,却苦了对医学知识一窍不通的病人。
对此,省卫生厅医政处负责人认为,就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而言,可能会有多种方案,医生应把各种方案的利与弊都向病人交待清楚。若病人面对多种治疗方案束手无措、不知该如何选择时,医生就必须为病人推荐一种最优化的方案,供病人参考。而作为病人,也应了解自己的病情,并尊重医生的决定,接受和选择医生推荐的方案,双方共同担负起治疗可能会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