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社会新闻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合同条款违法 股东梦成泡影
www.zjol.com.cn  2003年11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为所订的劳动合同与法律冲突,李岚(化名)4年的股东梦成了泡影。

    1999年12月22日,李岚跟杭州的一家企业签了10年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后,企业配给李岚2万元原始股,以后再根据李的业绩来定是否再为其加股,但股份上限不得超过企业资本金的5%。可近4年过去了,李岚至今还没做上股东。

    今年8月15日,李告到萧山法院。法庭上,李岚认为:既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企业方则反驳说李主张的是享受股东的权利,而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不存在原始股的情况,如果要转让股份,应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本身无权让李岚成为公司股东;合同中只约定配给原告股份,而没有约定由企业送给李2万元的股份。再说双方的合同是1999年12月订立的,而李直到今年7月才提出配股的请求,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都已过期。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万元原始股的条款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焦点,也是李岚能否成为企业新股东的关键。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包括新增股东等在内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新增股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才能实现。公司享有的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无权决定股东以外的人成为新的股东。故在合同中约定的配给李岚的2万元原始股的条款是与我国法律相悖的,当属无效。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岚的诉讼请求。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唐伟利 本报记者 金振东

相关稿件:
 
 生活资讯 更多 
 联系方式  

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0571-8531103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投稿邮箱 tougao@zjol.com.cn
联系地址 杭州体育场路178号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
邮政编码 310039
责任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