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323名村民状告6个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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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1月18日上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旁听席上坐着300多名村民,他们来自三门县健跳镇东边、西郭、洋溪、里岙、田里、上陈6个村。因这些村在与三门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东郭塘土地承包合同》时,未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此,这6个村的323名村民将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和第三人三门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金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这一承包合同无效。
原告诉称,东郭塘土地由于地势低,海水引排方便,十分适宜养殖,第三人为了承包这块土地,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于2000年12月8日,迫使涉及东边等10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在第三人拟好的《东郭塘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并按了手印,而10个村的村民却一无所知。
《东郭塘土地承包合同》载明,承包的耕地631.71亩,咸塘113亩。承包期为15年,即2000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农历正月十四止。2000年农作物补偿款6万元(已付),2001年至2010年承包款每亩每年460元。2011年至2015年按当年的杂交稻市场价折算,即每亩每年500公斤杂交稻,若每亩低于552元的,则按552元交付。承包款须预付在先,即每年的承包款在上年12月20日前付清。在这份承包合同上,10个村作为发包方,仅有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和手印,而没有盖村委会公章。
何贤邓、陈未斋、叶邦安等323名原告诉称,因另外4个村涉及的承包地仅占十分之一不到,所以这4个村村民未参加本案诉讼。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东郭塘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不但未履行这一必经程序,反而自始至终对村民进行隐瞒和欺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合同的签订,因此,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属于无效合同。
而作为被告的东边村村委会主任何邦省在答辩时也承认,该合同未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有的村仅是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连村两委成员都不知道。所以,他认为该合同应属无效。休庭后,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发包方,他们到现在都没有拿到该合同的原件。村民在去年农历十二月二十知道村里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都说承包期太长,承包款过低,因为当时每亩640元都有人包。何况承包款到今年农历正月才拿到。另外,第三人承包后,现又转包给其他养殖户,每亩承包款高达1800元。
本案第三人三门县金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庭上辩称,他们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签订后村民们都是知道的。且合同已经履行两年多,何况他们已在这块土地上投入120万元。另外,本案原告与被告不是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与《东郭塘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起诉他们没有法律依据。
当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作出判决。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徐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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