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高楼上大喊着要往下跳,手持假雷管吆喝着要自爆。于是,公安、消防、120急救火速赶到。这样的场面,今年杭城已“上演”好几次。但记者昨天从杭州市公安局获悉:杭州警方对这些自杀秀的主角还没来过一次“硬”。
自杀不是一个人的事
公共场合的自杀行为耗费不少行政资源。一出事,消防、公安和120急救中心都得出动。对于消防来说,一年里类似这样大小的救援早已使他们疲惫不堪,灭火力量受到很大牵扯。
120急救更不用说。一名医生告诉记者,杭州120急救车数量本已不多,一般出车都是快去快回,以保证下一例急救能有车可派。可对于自杀者的救助一般要耗上好几个小时。
公共场合闹自杀,更大的危害在于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今年7月5日,天成路靠近汽车东站一块巨大广告牌上,一位轻生者与消防、公安僵持3个多小时后一跃而下。(本报7月6日作过报道)这3个多小时里,围观者有数千人,天成路的交通完全堵塞。但是,这位轻生者没受治安拘留。
杭州至今还无处罚先例
记者了解到,杭州警方到目前为止,还未对类似的行为作过处罚。杭州警方的说法是:这并不说明杭州警方纵容这一行为。如果真正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警方还是会对其进行处罚的。
而11月15日下午3时左右,一男子爬上广州环市东路广东电视台前小北立交高架桥入口处高4米多的龙门架上,扬言要坠地自杀。此事导致广州的天河路至火车站路段长约八公里的交通全线堵塞近两个小时。该名男子在公安人员劝说、获救后,广州警方对他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罚。
专家:两种做法各有利弊
对待同一问题,杭州和广州警方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为此,记者昨天专门采访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管理系的金诚教授。
记:公共场合的自杀行为究竟算不算违法?
金:如果真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话,那么肯定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19条的第一和第二项都明确地提到这一点。
记:对于杭州和广州警方在这一问题的不同做法,您觉得哪一方比较合理?
金:事实上两方的做法都有其道理。杭州之所以公权没有介入到类似的事件,是考虑到自杀者一般都有苦衷,警方对此都以有效阻止和规劝为主。自杀者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如果对他们采用治安拘留,有可能会使他们对生活进一步产生绝望。且违反《条例》的处罚方法有多种——警告、罚款,情节轻重对处罚采用何种形式也产生影响。但这样做的弊端是有可能会使更多人考虑用这种过激行为来达到个人目的。
广州警方的做法目的很明显,遏止这种不良风气。但同时这一强硬措施的采用,对于公共场合的自杀能否根本性的遏止还是未知数。自杀的成因是许多社会因素综合而成。
●新闻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