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员可先收治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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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社会各界该怎么办?如果因为突发事件受伤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政府应怎么资助?昨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卫生厅联合召开记者座谈会,就群众普遍关心的《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12月1日实施)作了答疑和解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七大类
按国务院《条例》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而浙江省制订的《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和重大化学污染两种事件。 《办法》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省卫生厅副厅长杨敬认为,《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预防与应急并重。 二是明确了五大体系,即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预警监测体系和应急指挥体系的要求。 三是注重系统性。 四是更具操作性,《办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等多方面都作了细化规定,如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不同等级:特大、重大、一般,并按不同级别启动相应预案,从而使得社会各部门在执行《办法》时更具有可操作性。 确保生活困难患者及时就医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马伟杭在解释《办法》中的规定时表示,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欠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机构予以适当补助。医疗机构收治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应当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资金等必要措施,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医务人员不得推诿拒绝病人
按《办法》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急救机构接到医疗呼救或者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到达现场,提供现场医疗救护,并及时分流转送。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突发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接诊,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书写转诊记录,并将病历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将受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擅自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将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违反《办法》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许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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