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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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从市有关部门得知,《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此条例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些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也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为: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两区)范围、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居民家庭成员;常住非农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
医疗救助的标准为:上述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具体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00元(含)以下段为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20000元以上段为90%。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胡大淼 本报记者 吴乐乐 汪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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