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否享受安置补助费
www.zjol.com.cn
2003年12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今年46岁的潘玉心,是湖州市杨家埠镇(现属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亭村的村民。1979年,潘与外村男青年沈某登记结婚。婚后潘的户口一直留在七里亭村。今年初,因城市建设需要,七里亭村的土地被征用。该村村委会在分配安置补偿费时,以潘是“出嫁女”为由将其排除在外。潘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吴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七里亭村补偿潘基本生活保障费(即安置补助费)2.3万元。
“出嫁女”享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待遇
原告潘玉心:我是土生土长的七里亭村民,当时在离村不远的一家企业上班,婚后便将户口留在村里。数十年来,一直享有与本村村民粮食供给同等待遇。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既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也可以随迁,并享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待遇。只要户口仍在村里,就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能因为领取了结婚证书,就剥夺村民待遇。
未履行村民义务不能享受权利
被告七里亭村村委会:潘现在的住所地不在七里亭村,无论按村里的要求,还是户口随人走的有关户籍制度,潘嫁到他村后,都应当将户口迁走。村委会之所以取消潘享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是因其结婚后没有履行过村民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才作出了上述决定。
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必须坚持
湖州市妇联陆素霞: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农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其中“出嫁女”的利益分配权问题尤显突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尽管现行法律对维护“出嫁女”合法权益问题只作了框架指导,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却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因此,农村妇女结婚后,保留当地户口的,应该享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加强分配指导才是避免纠纷的良方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乃贤:对“出嫁女”利益分配权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尚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组织,并由其管理、使用。所以,两者之间发生纠纷后,因主体不平等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不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发生纠纷的,法院应予受理。潘的情况属于后者。为了避免发生这类纠纷,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工作的监督指导,以督促其依法、规范行使分配权,保障“出嫁女”的合法利益。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楼欣建通讯员慕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