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法院依法为民工追回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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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南浔12月10日电 今天下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南浔林庄箱包厂的诉讼请求,由箱包厂支付被告胥小芳等18名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2万余元,并退回押金750元。 今年3月,胥小芳等18名民工受雇于南浔林庄箱包厂,进厂后,箱包厂未与18人签订劳动合同,还向其中8名民工收取了50至100元不等的押金。工作两三个月,因箱包厂未能按月足额向他们支付工资,双方为此多次进行交涉。后来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箱包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2万余元。收到仲裁裁决后,箱包厂表示不服,他们认为,胥小芳等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消极怠工,扰乱厂内秩序,所以,相应地扣除了胥等人部分工资,并不存在拖欠他们工资的情况。该厂还将这些民工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箱包厂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显属违法,应承担立即清偿的责任,箱包厂提出的胥等人消极怠工等抗辩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法院不予认定,所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楼欣建 通讯员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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