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有缺陷 杭州政协委员意见受吴仪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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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年5月上旬,国务院专门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对指导我国今后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工作指南。但该条例是否就完美无缺了呢?昨天,记者采访了杭州市政协的有关委员,他们直指《条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地震、水灾等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是否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条例不仅应涵盖更多需救助的事件,还应考虑其它突发灾害的可能,国家应将所有突发事件而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备不时之需。”很多委员认为,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公安、交通、能源等各部门的系统协调。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该规定显然未将地震、水灾、核污染及其它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包括进去。
预警反馈机制有欠缺
今年SARS流行之初,广东从2002年底就出现大面积的感染,广大一线医务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反应后长期得不到疫情的方向性指导,最终导致疫情蔓延。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预警反馈机制的缺乏。但《条例》第22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调查情况。“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是向上级报告还是向下反馈?《条例》规定显然不够明确。委员们认为,报告制度不仅应包括向上的报告,还应包括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而且应当是有专业指导性的信息反馈。
医疗急救制度的规定欠缺
“《条例》大量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急救问题规定却很少,这实在是件十分令人遗憾的事。”以北京今年对SARS的治疗为例,出现了首诊医师负责制与定点医院治疗的矛盾。由于很多非定点、非专业医院因不具备起码的防护设施急需将病人转出,但什么时间转、怎么转都无先例,加上这些医院的建筑设施布局根本不宜治疗传染病人,结果造成了大面积的院内交叉感染。以此为鉴,《条例》在制订时仍未考虑有关矛盾,并列明转诊的时限、办法等。
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权益不容忽视
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医疗机构的权益不应忽视。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征用大量的医疗用房,或临时封闭医院的其它病房,那么医院的收入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医院如何补偿、何时允许其恢复正常运行,《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无疑处在工作的最前沿,这是其职责决定的。但是工作中医务人员的权益如安全保障、医疗防护措施的保障、休息的权利等在《条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能在治疗伤痛的同时造成新的伤痛,这对社会成本的付出是值得思考的。”
“《条例》本身存在的和在实际工作中极有可能甚至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政协委员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忧虑。据悉,目前,杭州市政协和下城区政协将委员们的这些意见以《政协信息》的形式上报全国政协,全国政协采用后以《政协信息专报》直报中央有关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吴仪阅此信息后,立即批示给卫生部领导参阅。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见习记者 杨清 通讯员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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