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47岁的陈丽君,是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村农民。2002年9月,她受雇于吴兴区织里镇一家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复合棉加工厂,同年11月底,陈在作业时左手不慎随棉花卷入机器被轧伤,落下8级伤残后遗症。期间,业主陆泉明支付了部分医药费6300元,但拒绝了陈提出的赔偿要求。
陈丽君曾申请劳动仲裁,但因陆经营的复合棉加工厂不具备企业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而被驳回。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业主陆泉明赔偿各项费用近5万元。
这一案例,使人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与以往相比,新条例有何新变化,对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何种影响?
工商登记企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烨:《工伤保险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章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首先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在原来城镇企业的基础上,扩大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调了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保障。《条例》规定,凡是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无论生产经营地在城市还是乡村,都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换言之,以后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也都将投保工伤保险。
《条例》还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主也必须依法给予赔偿。在陈丽君一案中,她受雇的单位因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其只能要求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对这类情况,《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属工伤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卢中保: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过去是争论的焦点。《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管职工是否有责任,不管哪条线路什么时间,一概记为工伤。”而过去必须是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无职工责任的车祸才可认定为工伤。此外,《条例》还具体规定了7种受伤害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3种情况也被视同工伤。
工伤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勇: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长期以来,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争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自认倒霉,或者陷入了漫长的申诉之路。而这个《条例》的实施,让劳动者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权之路不再崎岖。
《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力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企业应负责任,有利于提高工伤争议处理的效率。在工伤鉴定方面,《条例》规定分两个层次: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