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双份投 法院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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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职工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可否投保双份乃至多份养老保险?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诉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鹿城社保分局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确认: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停发职工的第二份养老保险金合法正确。 今年67岁的黄某于1986年7月退休,由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养老金。1996年4月19日,温州市东瓯市民服务部收取了原告9595元后(15年工龄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黄某作为自己单位的职工向被告申报黄某的第二份退休养老金。 2001年上半年,被告发现黄某重复领取养老金后,从5月份停发原告的第二份养老金。于是,黄某向法院提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的一种福利保障制度,不是商业保险。一人一保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准则。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詹小红 本报记者 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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