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旦开征 杭州二手房交易20%个税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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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杭州市政府公布了将于2004年元旦起征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细则。根据细则,有两类二手房交易可全部或部分免征此项税率达20%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细则称,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其中,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时缴纳了纳税保证金,又在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同上。凡在我市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在杭州市区以外另购住房的,按规定也可减免个人所得税。而以上“前后一年内”时间掌握问题,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凭据上的时间来确定。
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如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年时间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订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
细则对惟一生活用房做这样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惟一生活用房。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此外,如果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见习记者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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