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首例史志侵权案判决 普通农民告赢了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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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上个月的29日,李锦良这位的普通农民终于让县公安局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头。
当天下午2时,长兴县法院对李锦良状告长兴县公安局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县公安局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1.5万元。 沉冤虽洗声名难复 2002年春节,李锦良在广州做生意,家乡打来电话:“县公安局编写的《公安志》,把你涉嫌偷税一节登上去了,但没有点明你后来被无罪释放。”
1997年底,长兴警方以李锦良涉嫌偷税11万元将他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还了他一个清白:李锦良所从事的业务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偷税罪不能成立。他于同年10月10日提出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一个多月后,县检察院作出赔偿2700余元的决定。 有错为何不纠 李锦良赶回长兴,在《长兴公安志》的第69页,上面清楚记着:(1997年)12月10日,在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涉嫌偷税11万元的长兴山泉农贸有限公司(私营)经理李锦良逮捕归案。
深感委曲的李锦良走进县公安局,要求妥善处理此事。在之后一年时间里,他始终没得到明确答复。
公安局认为,该志记事时间下断于1998年12月,只有个别内容延伸至搁笔时止,且该志正式定稿是在2000年6月20日,同年11月已交付印刷出版。何况,李确实曾经被捕,记载这一事实,既不是侮辱,也不是诽谤,退一步讲,史志也不能对客观发生的事实进行更正,只能在编纂第二本时进行续修。因此,并不存在侵犯名誉的情况。 法院给了说法 2003年初,李将长兴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长兴县公安局确实存在损害李锦良名誉的事实。尽管李曾被逮捕,但其行为没有构成偷税罪,检察院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该志只记载了前面发生的内容,按一般常识推断,足以让人误认为李是“犯罪分子”。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不仅限于侮辱、诽谤两形式。作为史志,应客观、公正地记载相关内容,而县公安局的记载显属不公正,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何况,长兴县公安局在出版前已明知李被释放,但没有加以补正,主观上也有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慕雨 本报记者 柴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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