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自退保 职工抗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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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年前一日,浙江大乐制衣有限公司朱文琴等人,来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官帮他们讨回养老保险和退休费。
朱文琴等9人,1982年进入大乐制衣后,一直由公司在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金,退休后也从公司领取相应退休金。但2000年4月,公司改制,将资产置换给周某,周某提出要朱文琴等人一次性买断退休金,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周某便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停发了朱等人的退休金。朱等人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1年6月14日,法院以认为大乐制衣的前身绍兴市大乐衬衫厂属乡镇企业,该公司职工为乡镇企业职工,不属参加养老保险范围,驳回朱等人的诉讼请求。2001年9月30日,中级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朱等人的上诉。2001年10月16日,他们又向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以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再审诉讼中,检察机关查明,大乐制衣最早是绍兴市六一针织服装厂,为集体企业,1991年更名为大乐衬衫厂,上级管理部门———绍兴县乡镇企业局又追加投资106万元。1991年7月企业与加拿大一公司合资,1994年再次更名为大乐制衣。直至2000年改制时,主管部门仍为绍兴县乡镇企业局,企业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给职工投保是法定义务。
但该公司不但未予投保,还在1996年将职工全部申请退保,之后既不转投“劳动保险”,也不退还职工个人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已构成违约。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魏斌 通讯员 封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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